对新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用人单位(含就业援助基地),与被招用(吸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用人单位为招用(吸纳)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互助医疗补充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100%给予补贴。
5.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
按用人单位为招用(吸纳)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互助医疗补充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100%给予补贴。
适用期限:用人单位招用(吸纳)补贴政策范围人员超过12个月未提出社保补贴申请,或中断申请社保补贴超过6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部分人员的社保补贴申请且不补发。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9+3”毕业生、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按每人每年5000元给予岗位补贴。
2.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岗位补贴。
对吸收重点支持人群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向经办银行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部分贷款贴息。
2.小微企业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1.2021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合同签订为准)50%贴息;
2.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就业补贴为2022年4月2日以后,在都江堰市企业、驻市高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民办非企业初次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中专毕业生(含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并符合《都江堰市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激励操作细则》申报条件。
创业为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和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含符合条件的“网店”)。并符合《都江堰市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激励操作细则》申报条件。
按照博士研究生2万元/人、硕士研究生1万元/人、本科毕业生5000元/人、专科及中专毕业生3000元/人给予就业补贴。对创业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