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是指:1. 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2. 公房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2.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4. 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5. 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9. 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 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2. 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2. 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