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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国土、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违法占用土地,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占用和施工。
严格禁止在建或已建成的其他项目以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名义向社会出售小产权房。
严重影响城市景观,侵占道路及两侧或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绿地、水利设施、文物保护控制地带等占压“五线”的违法建设和违法户外广告,限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
违法建设和设置违法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和违法广告的,由辖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勘测、设计、监理、供砼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占用土地和进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否则依法予以处罚。
凡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