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旅游团的成员名单,包括护照号码、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要求附有丹麦文或英文的翻译件);
2、详细的行程安排(丹麦文或英文),包括具体往返中国的航班信息,以及团队欲下榻的每一个酒店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抵离日期,和每个旅游点间欲采用的交通方式等;
由航空公司出具的团队往返(中国-欧洲某地-中国)机票的预订确认单(要求附成员名单);
4、指定合作的欧洲旅行社的名称和具体的联络方式;
5、由指定合作的欧洲旅行社出具证明,确认旅游团行程安排中在欧洲的食宿交通安排将适用于每一个成员;
7、每个成员需持有:护照,及距失效日至少还有90天的有效签证,护照首页的复印件;
8、每个成员需持有:相应申根成员国境内的旅行保险(需和签证期限一致,不得少于30,000欧元,并承保任何紧急医疗处理或因医疗原因遣返回国的费用);
10、每个成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公司证明信(要求有公司地址、电话、传真,加盖公章,签字人的姓名和职务),需注明:成员的职务、工资、准假外出证明、确认成员回国后,其工作关系不间断。
b. 签证受理过程中,使领馆会根据需要,要求经授权的旅行社提供更多的资料或信息;
d. 即使上述申请材料全部提交,使领馆也不保证签证申请会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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