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馆的签发签证是以韩国出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拒签的主要原因有:
2、有足够的理由可以认为有可能危害大韩民国利益或公共安全的;
3、有足够的理由具有可能妨碍大韩民国经济、利益秩序及良好风俗的;
如果申请人不能表明明确的入境目的及滞留期限,或不能提供说明无非法滞留可能性的证明材料时,使馆签证领事可根据上述规定认为具有拒签理由。签证拒签时段及从拒签日期起2个月以后可以重新申请。即使持有签证,在韩国机场或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经出入境管理局公务员的入境审查,认为不符合入境许可要求的,也可能会被拒绝入境。
以签证为目的临时补办北京暂住证的人将被拒签。曾被拒签过且有拒签记录的申请人,应向被拒签领事馆提出再次申请(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