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和媒体签证又叫I类签证,主要面向总部在美国境外的媒体,以满足其代表短期赴美工作的需求。
根据美国移民法,申请媒体签证必须满足一系列具体要求。媒体签证(I类)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资格获发此类签证。媒体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示例:
(2)参与制作或宣传电影的媒体成员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媒体签证:拍摄影片材料必须用于信息或新闻的传播。此外,拍摄资金的主要来源和渠道必须在美国境外。
(3)根据雇佣合同提供服务的记者。这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持有专业记者协会签发的证件,根据雇佣合同的要求,通过信息或文化媒介围绕海外产品开展信息或新闻传播工作,以满足商业娱乐或广告用途之外的目的。请注意,此类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雇佣合同。
(5)在美国广播电视网络、报社或其他媒体的海外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工作的外国记者,并且专程为外国观众赴美报道美国新闻事件。
(6)经过核证的旅游局(由外国政府承担全部/部分管理、运营或资助工作)代表,其职责主要是传播本国的旅游资讯,并且不满足A-2签证的申请条件。
(3)开展信息或新闻传播工作,以满足商业娱乐或广告用途之外的目的。
静物摄影师可持B-1签证赴美拍摄照片,前提条件是其不接受来自美国的薪酬。
(3)一张在最近六个月内拍摄的2英寸x2英寸(5.1厘米x5.1厘米)照片。有关照片格式的说明,请参见美国签证照片要求网页。
- 全职记者: 雇主开具的公函,其中注明申请人的姓名、职位、赴美目的和停留时间。
- 正在履行雇佣合同的自由记者: 申请人与媒体机构签署的雇佣合同复印件,其中注明申请人的姓名、职位、合同有效期、赴美目的和停留时间。
- 媒体摄制组: 雇主开具的公函,其中注明申请人的姓名、职位、头衔、准备拍摄节目的简介、赴美目的和停留时间。
- 正在履行合同的独立制片公司:节目委托方开具的公函,其中注明申请人的姓名、职位/头衔、准备拍摄节目的简介、合同有效期和赴美停留时间。
(6)雇主开具的公函,其中注明申请人的赴美目的、停留时间、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从事记者职业的工作年限。
除上述材料以外,申请人还应出示面谈预约单,证明您已从这一服务渠道预约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