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留学移民是中国内地居民移民香港的方式之一,方法就是先到香港读四年大学,然后工作三年,满七年就可以永久居留香港了,当然也可以在香港从大学一直读到博士就超过了七年,这样也可以成功移民香港。
香港留学移民是中国内地居民移民香港的方式之一,方法就是先到香港读四年大学,然后工作三年,满七年就可以永久居留香港了,当然也可以在香港从大学一直读到博士就超过了七年,这样也可以成功移民香港。下面是出国留学网整理的香港留学移民的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阅读。
关 于 来 港 就 读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 如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可 获 考 虑 批 准 :
已 获 一 所 根 据 《 教 育 条 例 》 ( 第 2 7 9 章 ) 或 《 专 上 学 院 条 例 》 ( 第 3 2 0 章 ) 注 册 的 私 立 学 校 取 录 。 除 专 上 院 校 外 , 来 港 就 读 公 立 或 资 助 学 校 ( 英 基 学 校 协 会 学 校 及 直 接 资 助 学 校 除 外 ) 的 申 请 不 会 获 得 批 准 ;
修 读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专 上 课 程 ( 包 括 短 期 课 程 ) 或 兼 读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研 究 院 修 课 课 程 注 1 ;
修 读 为 期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副 学 位 交 换 生 课 程 或 为 期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或 非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交 换 生 课 程 ; 或
已 登 记 修 读 于 非 本 地 高 等 教 育 或 专 业 课 程 的 注 册 纪 录 册 上 的 全 日 制 课 程 , 而 该 纪 录 册 是 根 据 《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专 业 教 育 ( 规 管 ) 条 例 》 ( 第 4 9 3 章 ) 设 立 ;
年 龄 5 岁 8 个 月 至 1 1 岁 , 申 请 入 读 小 学 ; 或
申 请 人 持 有 学 校 的 取 录 信 , 证 明 已 获 取 录 修 读 某 项 课 程 ; 以 及
申 请 人 不 需 透 过 工 作 或 依 靠 公 帑 而 能 够 负 担 其 在 港 学 费 、 生 活 费 及 住 宿 费 。
这 项 入 境 安 排 并 不 适 用 于 :
在 内 地 及 台 湾 的 中 国 居 民 ;
在 一 九 七 九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以 后 定 居 澳 门 的 前 内 地 中 国 居 民 ; 以 及
阿 富 汗 、 柬 埔 寨 、 古 巴 、 老 挝 、 朝 鲜 、 尼 泊 尔 及 越 南 的 国 民
然 而 , 上 文 第2( a ) 及 (b ) 分 段 所 指 的 内 地 、 澳 门 及 台 湾 的 中 国 居 民 如 符 合 上 文 第1 ( c ) 及 ( d ) 分 段 的 条 件 , 可 申 请 来 港 修 读 :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或 非 本 地 专 上 课 程 注 2 及3 ;
为 期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副 学 位 交 换 生 课 程 或 为 期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或 非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交 换 生 课 程 注 3 ; 或
全 日 制 短 期 课 程 , 但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有 关 课 程 由 拥 有 学 位 颁 授 权 的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不 包 括 院 校 的 持 续 及 专 业 教 育 部 门 ) 开 办 ; 以 及
学 生 修 读 短 期 课 程 的 累 计 修 业 期 , 在 任 何 1 2 个 月 内 不 得 超 过 1 8 0 日 。
来 港 就 读 ( 在 本 港 颁 授 学 位 的 院 校 修 读 全 日 制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课 程 ) 的 申 请 人 , 可 根 据 香 港 特 区 现 行 有 关 受 养 人 的 政 策 申 请 带 同 其 配 偶 及 18 岁 以 下 未 婚 的 受 养 子 女 来 港 。 获 批 准 来 港 或 正 在 申 请 来 港 就 读 的 人 士 , 将 成 为 随 同 来 港 的 受 养 人 的 保 证 人 。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来 港 定 居 的 申 请 , 如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可 获 考 虑 批 准 :
受 养 人 与 保 证 人 能 提 供 合 理 的 关 系 证 明 ;
受 养 人 没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不 良 记 录 ; 以 及
保 证 人 有 能 力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在 港 远 高 于 基 本 水 平 的 生 活 和 合 适 的 居 所 。
这 项 入 境 安 排 并 不 适 用 于 :
以 单 程 通 行 证 计 划 以 外 途 径 取 得 澳 门 居 留 身 份 并 现 居 澳 门 的 前 内 地 中 国 居 民 ; 以 及
一 般 而 言 , 受 养 人 将 首 先 获 批 准 来 港 逗 留 1 2 个 月 ,其 后 可 逐 年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有 关 延 期 逗 留 的 申 请 只 会 在 申 请 人 仍 然 符 合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来 港 居 留 的 申 请 资 格 , 及 保 证 人 仍 为 真 正 居 港 的 香 港 居 民 的 情 况 下 才 会 获 得 考 虑 。 按 现 行 政 策 , 获 准 来 港 就 读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可 在 港 就 读 任 何 课 程 , 但 除 非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的 许 可 , 否 则 不 可 在 本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入 境 事 务 处 在 收 齐 所 需 文 件 后 , 一 般 需 时 六 星 期 处 理 来 港 就 读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 倘 若 未 能 收 齐 所 需 文 件 及 资 料 , 入 境 事 务 处 将 无 法 开 始 处 理 有 关 申 请 。除 非 有 特 别 需 要 , 申 请 人 切 勿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查 询 申 请 的 进 展 情 况 , 以 免 延 误 处 理 申 请 的 时 间 。
所 有 申 请 均 由 入 境 事 务 处 负 责 处 理 及 审 批 。 申 请 审 批 完 全 由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根 据 当 时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的 政 策 酌 情 处 理 。 即 使 申 请 已 符 合 所 有 申 请 资 格 ,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仍 保 留 拒 绝 个 别 申 请 的 绝 对 决 定 权 。
申 请 人 应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ID 995A, 其 保 证 人 则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 995B 。 有 关 申 请 表 格 ( ID 995A 及 ID 995B ) 可 向 下 列 办 事 处 免 费 索 取 :
申 请 表 格 亦 可 于 此 下 载 。
如 欲 申 请 来 港 就 读 ,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名 一 名 本 地 保 证 人 。 本 地 保 证 人 可 以 是 取 录 申 请 人 的 院 校 或 个 人 。 如 保 证 人 是 个 人 ,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年 满 18 岁 或 以 上 ;
熟 悉 申 请 人 ; 以 及
有 经 济 能 力 负 担 申 请 人 的 生 活 费 及 为 其 提 供 住 宿 。
此 外 , 申 请 人 如 不 足 18 岁 ,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必 须 授 权 保 证 人 或 在 港 亲 友 作 为 申 请 人 在 港 监 护 人 , 并 提 交 由 父 / 母 及 在 港 监 护 人 双 方 签 署 的 同 意 书 。
申 请 人 须 递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文 件
保 证 人 须 递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文 件
# 如 保 证 人 为 取 录 申 请 人 的 院 校 , 便 无 须 递 交 该 文 件 。
来 港 就 读 申 请 人 的 随 行 受 养 人 所 须 递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文 件
申 请 人 、 随 行 受 养 人 和 保 证 人 即 使 已 经 提 供 所 需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 但 入 境 事 务 处 仍 可 能 在 有 需 要 时 要 求 再 递 交 更 多 与 申 请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
若 提 交 的 文 件 并 非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书 写 , 必 须 附 上 经 由 宣 誓 翻 译 员 、 法 庭 翻 译 员 、 认 可 翻 译 员 、 注 册 翻 译 员 、 专 家 翻 译 员 或 官 方 翻 译 员 核 证 为 真 实 译 本 的 中 文 或 英 文 译 本 。
如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人 员 作 出 虚 假 陈 述 或 申 述 , 即 属 犯 罪 。 根 据 本 港 法 例 , 任 何 人 士 如 明 知 而 故 意 申 报 失 实 或 填 报 明 知 其 为 虚 假 或 不 相 信 为 真 实 的 资 料 , 即 属 犯 罪 , 而 任 何 获 发 的 相 关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或 获 给 予 在 香 港 特 区 入 境 或 逗 留 的 准 许 , 即 告 无 效 。
所 有 填 妥 的 表 格 必 须 妥 为 签 署 。 倘 若 有 随 行 受 养 人 , 每 名 受 养 人 须 填 妥 及 签 署 申 请 表 格 ID 995A 的 乙 部 。 如 申 请 人 或 受 养 人 为 16 岁 以 下 儿 童 , 表 格 须 由 儿 童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签 署 。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ID 995A 及 ID 995B ) 连 同 所 有 证 明 文 件 应 以 下 列 其 中 一 种 方 式 送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
直 接 邮 寄 或 透 过 在 香 港 特 区 的 保 证 人 递 交 :
居 于 海 外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申 请 人 可 将 申 请 表 格 连 同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旅 行 证 件 , 亲 身 递 交 就 近 其 居 住 地 方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
居 于 中 国 内 地 的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可 向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 下 称 「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递 交 申 请 表 格 及 证 明 文 件 , 并 须 提 交 其 旅 行 证 件 , 以 便 申 请 获 批 准 后 ,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签 发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该 办 事 处 的 地 址 为 :
由 内 地 的 中 国 居 民 所 提 出 的 申 请 必 须 经 由 取 录 申 请 人 的 院 校 ( 保 证 人 )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递 交 。
入 境 事 务 处 在 收 齐 所 需 文 件 后 , 一 般 需 时 六 星 期 处 理 来 港 就 读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 倘 若 未 能 收 齐 所 需 文 件 及 资 料 , 入 境 事 务 处 将 无 法 开 始 处 理 有 关 申 请 。除 非 有 特 别 需 要 , 申 请 人 切 勿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查 询 申 请 的 进 展 情 况 , 以 免 延 误 处 理 申 请 的 时 间 。
所 有 申 请 均 由 入 境 事 务 处 负 责 处 理 及 审 批 。 申 请 审 批 完 全 由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根 据 当 时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的 政 策 酌 情 处 理 。 即 使 申 请 已 符 合 所 有 申 请 资 格 ,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仍 保 留 拒 绝 个 别 申 请 的 绝 对 决 定 权 。
如 申 请 表 格 是 直 接 递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 有 关 费 用 应 在 领 取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时 以 现 金 、 易 办 事 或 支 票 缴 付 。 支 票 必 须 划 线 , 注 明 抬 头 人 为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并 填 妥 日 期 及 签 署 妥 当 。
如 申 请 表 格 是 向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 下 称 「 驻 京 办 」 ) 入 境 事 务 组 递 交 , 有 关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费 用 应 直 接 向 有 关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 视 乎 何 者 适 用 ) 缴 付 。
在 申 请 获 认 取 后 , 申 请 人 可 在 此 或 通 过 24 小 时 电 话 查 询 热 线 (852) 3160 8663 查 询 申 请 进 度 。
如 申 请 表 格 是 直 接 递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 有 关 费 用 应 在 领 取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时 以 现 金 、 易 办 事 或 支 票 缴 付 。 支 票 必 须 划 线 , 注 明 抬 头 人 为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并 填 妥 日 期 及 签 署 妥 当 。
如 申 请 表 格 是 向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 下 称 「 驻 京 办 」 ) 入 境 事 务 组 递 交 , 有 关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费 用 应 直 接 向 有 关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 视 乎 何 者 适 用 ) 缴 付 。
申 请 如 获 批 准 , 申 请 人 会 获 发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有 关 标 签 会 由 保 证 人 前 往 入 境 事 务 处 领 取 后 转 交 申 请 人 。 倘 若 申 请 是 在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递 交 ,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会 透 过 有 关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 视 乎 合 适 者 而 定 ) 发 给 申 请 人 。
申 请 人 应 把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贴 在 申 请 人 旅 行 证 件 的 空 白 签 证 页 上 , 以 便 抵 港 时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人 员 出 示 。
获 批 准 来 港 的 内 地 中 国 居 民 须 向 备 存 其 户 口 登 记 的 公 安 局 申 领 因 私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通 行 证 ) 和 有 关 的 赴 港 签 注 。 申 请 人 应 把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贴 在 具 有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的 通 行 证 的 空 白 签 注 页 上 , 并 须 在 抵 港 时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人 员 出 示 。 倘 若 申 请 人 持 有 具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的 通 行 证 为 电 子 通 行 证 , 则 须 于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时 一 并 出 示 其 获 发 的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一 般 而 言 , 获 准 来 港 修 读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专 上 课 程 的 人 士 会 按 其 修 读 课 程 一 般 修 业 期 的 长 短 获 准 在 港 逗 留 , 并 以 六 年 为 上 限 , 惟 须 视 乎 其 旅 行 证 件 的 有 效 期 限 而 定 。 申 请 来 港 就 读 其 他 课 程 的 人 士 , 则 一 般 会 首 先 获 批 准 来 港 逗 留 1 2 个 月 或 根 据 其 课 程 修 业 期 获 批 准 留 港 ( 以 较 短 者 为 准 ) 。
获 准 来 港 就 读 的 人 士 , 如 有 需 要 ,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内 ,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以 便 继 续 在 港 就 读 。 有 关 申 请 只 会 在 申 请 人 仍 然 符 合 来 港 就 读 的 申 请 资 格 的 情 况 下 才 会 获 得 考 虑 。 如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 申 请 人 的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通 常 会 逐 年 或 根 据 其 课 程 修 业 期 ( 如 适 用 ) 批 出 。
有 关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详 情 可 按 此 。
一 般 而 言 , 获 准 以 学 生 身 份 来 港 的 申 请 人 须 受 下 列 逗 留 条 件 规 限 :
只 可 入 读 指 定 的 学 校 、 大 学 或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 以 及 修 读 已 获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批 准 的 课 程 ; 以 及
接 受 有 薪 或 无 薪 的 雇 佣 工 作 ; 或
开 办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 。
尽 管 有 上 述 的 工 作 限 制 , 修 读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本 地 或 非 本 地 课 程 的 非 本 地 学 生 , 只 要 修 业 期 不 少 于 一 个 学 年 , 便 可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 但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实 习 工 作 必 须 与 学 科 / 课 程 有 关 , 而 且 须 经 学 生 就 读 的 院 校 安 排 或 批 准 注 1 ;以 及
实 习 工 作 为 期 最 长 一 个 学 年 , 或 有 关 全 日 制 学 术 课 程 正 常 修 业 期 的 三 分 之 一 时 间 , 两 者 之 中 以 较 短 者 为 准 注 2 。
以 上 所 述 的 实 习 工 作 , 在 工 作 性 质 、 薪 酬 水 平 、 工 作 地 点 、 工 作 时 数 和 雇 主 方 面 , 均 不 设 限 制 。
至 于 修 读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副 学 位 课 程 的 非 本 地 学 生 ,只 要 修 业 期 不 少 于 两 个 学 年 , 亦 可 申 请 从 事 有 关 的 实 习 工 作 , 但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实 习 工 作 必 须 为 强 制 性 及 与 学 科 / 课 程 有 关 , 而 且 须 经 学 生 就 读 的 院 校 安 排 或 批 准 注 1;以 及
实 习 工 作 为 期 最 长 六 个 月 注 2 及 3。
此 外 , 修 读 修 业 期 不 少 于 一 个 学 年 的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的 非 本 地 学 生 ( 不 包 括 交 换 生 ) 可 于 其 有 效 获 准 逗 留 期 限 内 :
在 有 关 学 年 的 整 段 期 间 于 校 园 担 任 兼 职 工 作 注 4, 每 星 期 不 超 过 20 小 时 注 5 ;以 及
在 暑 假 期 间 由 六 月 一 日 至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首 尾 两 天 包 括 在 内 ) 接 受 聘 用 , 工 作 时 数 和 地 点 没 有 限 制 。
合 资 格 的 学 生 将 个 别 获 发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 详 列 该 学 生 可 从 事 的 雇 佣 工 作 类 别 及 条 件 。
必 须 经 有 关 院 校 的 指 定 人 员 批 准 , 而 非 个 别 办 事 处 、 学 部 学 院 或 学 院 成 员 批 准 。
非 本 地 学 生 在 正 式 注 册 为 院 校 的 学 生 并 开 始 按 注 册 课 程 在 香 港 上 课 之 前 , 或 已 修 足 毕 业 所 需 的 科 目 ╱ 学 分 后 ( 例 如 刚 修 毕 最 后 一 年 课 程 ) , 不 可 进 行 实 习 工 作 。
六 个 月 的 期 限 是 以 一 星 期 为 计 算 单 位 , 而 不 论 该 星 期 的 实 际 实 习 工 作 日 数 , 累 计 不 能 超 过 2 6 个 星 期 。 累 计 2 6 个 星 期 的 期 限 并 不 需 为 连 续 的 期 间 。
有 关 工 作 必 须 在 非 本 地 学 生 入 读 的 院 校 的 校 园 内 进 行 ( 只 包 括 非 本 地 学 生 入 读 院 校 的 校 园 , 不 包 括 院 校 本 身 的 任 何 附 属 及 有 关 连 机 构 或 其 自 资 部 门 的 校 园 ) ; 假 如 工 作 地 点 不 在 院 校 的 校 园 内 , 有 关 雇 主 必 须 为 院 校 本 身 。
学 生 不 得 把 某 一 星 期 的 未 用 时 数 转 至 另 一 星 期 。
如 院 校 或 学 生 因 任 何 理 由 在 课 程 届 满 前 终 止 该 学 生 修 读 已 获 入 境 处 处 长 批 准 的 有 关 课 程 , 院 校 须 在 终 止 修 读 课 程 后 七 个 工 作 天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终 止 修 读 日 期 及 原 因 通 知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 或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提 供 填 妥 的 「 终 止 修 读 课 程 通 知 书 」 ( ID 977 ) 。
香 港 特 区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不 论 其 国 籍 或 所 持 旅 行 证 件 种 类 , 均 无 需 回 港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进 入 本 港 , 但 其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的 情 况 必 须 没 有 改 变 及 在 有 效 获 准 居 留 期 限 内 回 港 。
移民香港的条件有哪些是很多计划去香港投资移民的人比较关注的问题,随着香港与内地交流合作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了香港,也有很多人开始计划移民香港,对于这些人应该先来了解一下移民香港的方式有哪些。
点评:这个方法是属于比较“传统”的了。在香港注册结婚后,就可以排期拿单程证了。不过单程证的数量全国每天是有限额的,大概150左右吧。所以要等到什么时候去,大家慢慢算吧,3~5年不等,最长我知道有7年的。找不到香港人结婚怎么办?不要紧,奸商急大家所急,想大家所想。现在香港有带办结婚的,简单说就是找个香港人跟你假结婚,花费大约2~3万。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善,港府对此也没什么办法。
点评:这个其实就是投资移民,时间短,速度快,不过条件高。首先要外国国籍,还要有650万。换了我有那么多钱还去香港?!
点评:这个方法是我觉得可行性最高的。如果在香港从本科一直读到博士,3年本科+2年硕士+3年博士=8年,完全符合要求。或者先在香港读几年书,再工作几年也是可以的。
点评:这个方法很绝!因为香港法律规定,凡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即为香港永久居民,所以最近两年来香港生产的大陆孕妇逐年猛增,香港的公立医院已不堪重负。更让香港人鄙视的是,有些内地孕妇生完孩子后还“撇帐”而去。现在港府已经准备和内地有关部门商量限制内地孕妇来港,所以要生趁早,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
对于很多计划去香港移民的人可以看看下面移民香港的不同方式有哪些条件:
只要在香港工作生活7年以上,就可以得到在港的永久居留权。而这些去香港上了4年大学的学生,只要在香港工作3年就可以顺利地拿到香港永久居留权了。
但是每年这种人进入香港有名额限制,什么时候能排到你也不好说。到了香港还要再生活7年才能获得香港永久身份。
(2)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650万元的净资产;
(3)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650万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原则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
(5)能够证明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获准投资资产类别所带来的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原文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