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澄清了什么样的资金可以用来投资新的商业企业,使用抵押贷款的投资者所抵押的物权必须属于投资者本身,所抵押的资产只有同市场价值相一致才是合格的。指引同时要求使用承兑汇票作为资金来源的,要有投资者自己的资产作为抵押同时也要符合当地的法律。
投资者可以收取在新的商业企业当中投资的收益,甚至在条件绿卡时期或者还没有创造出工作机会之前,只要分配的资金不是投资款的一部分,或者给投资者担保的。针对EB5投资者以股权投资换取股权投资收益,不许任何形式的赎回协议授权给投资者要求返还投资。即使获得条件绿卡之后。
以前的合格TEA鉴于人口的增加及就业率的变化不再符合要求了,移民投资者不能基于以前被判定为TEA的决定,而是基于投资款投资的准确时间所在时刻是否符合TEA的要求。如果投资款在I526递交的时候还没有完成投资,那么移民局研判的原则是在递交I526申请的时候,而在I829递交的时候不再有此要求。
指引澄清了关于重大变化的解释(尽管好像引起的争议更大),所谓重大是指在I526递交之后和被审批之前的有些变化有可能被认为是重大变化,如果导致投资者不再复合要求的话。这该概念明显太过模糊,可以被解释为允许细微的变化针对于5.30之相关严苛的规定而言。理论上应该能够容许些许变化在投资者获得绿卡批准之后,因为这对中国申请者而言更是如此,因为他们需要更长的时间等待。
移除条件的I829永久绿卡的阶段需要以前递交的I526文件及综合商业计划书和经济学分析报告。移民局澄清,截止到审核I829时候,工作机会不需要以存在的方式被计算。只要是因投资者的投资而产生的,并被创造出来的时候被认可是永久性的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