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毕节市幼儿园发展,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成本监审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草拟了《毕节市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 (重新征求意见稿)》。
依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92号令)和《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毕府发〔202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毕节市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 (重新征求意见稿)》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毕节市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 (重新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微信留言、网站留言、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为促进全市学前教育发展,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等规定,结合毕节市幼儿园成本监审结论,现就调整毕节市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本方案。
毕节市幼儿园于1952年成立,隶属于毕节市教育局,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袁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52240042979005X0)。2015年12月毕节市教育局评定为市级示范幼儿园。现有在编在职人员120人,临聘人员75人,设教学班36个,在园幼儿1720名。
(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02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9〕118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调整理由。毕节市幼儿园办园历史悠久、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口碑良好,但办园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现行收费标准是2011年制定的,考虑物价上涨、社会发展等因素,现行收费标准已不能维持幼儿园基本运转;二是根据《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幼儿园现有办园条件与设施设备、班级规模等标准存在差距,为提高保教质量,需增设班级、新增设施设备、增加教学玩具投入等;三是按《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意见》标准,教师编制不足,临聘人员待遇低、稳定性差等原因,导致教职工配备不足。
坚持公益性原则。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性公益事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成本支出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公益性原则制定。
(一)对公办幼儿园的影响。调整毕节市幼儿园保教费,一是促进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品质,较大程度满足群众入园需求,缓解社会矛盾;二是按规定更新教育设备,配齐配足教育设施和教玩具,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二)对幼儿家庭支出的影响。调整毕节市幼儿园保教费,幼儿家庭每月需增加保教费支出约110元,对家庭支出造成的影响较小。
(三)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影响。调整市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学前教育同比价格指数上涨约5.1%,教育文化娱乐类同比价格指数上涨约0.5个百分点,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约0.2个百分点,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上涨约0.03个百分点。
(一)毕节市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经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正常在园时间内,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毕节市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月)预收保教费,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
(三)退费管理。保教费缴纳后连续12个法定工作日以上(含12日)未入园的,幼儿园应按月保教费的50%计算并进行退费。伙食费缴纳后连续5个法定工作日(含5日)未入园的,按幼儿应在园天数,计算实际在园天数进行退费;取暖费缴纳后,未入园的不退费。
(四)收费标准调整后,市幼儿园应在园醒目位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内部监管电话等相关内容。保教费收入由幼儿园收取后全额上缴同级财政,资金的监督使用管理办法,按相关制度执行。
(五)收费标准调整后,市幼儿园应增强办园积极性,改善办园条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办园设施设备,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幼儿园要做好收费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当前市幼儿园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了解幼儿园运转面临的困难,确保幼儿园实现良性运行,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