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复习重点:别除权人行使的方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行使别除权的方法,依标的物的占有状态,分为两种情况:
(1)别除权人占有标的物的。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质押的情况下,标的物应移交债权人占有;而留置则以债权人依合同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所以,在破产宣告时,质权人、留置权人是别除权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他们行使别除权,可以不经管理人同意,而依担保法的规定,以标的物折价抵偿债务,或者将标的物拍卖、变卖后以价款偿还债务。
(2)别除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抵押的情况下,标的物不转移占有。所以,在破产宣告时,抵押权人不是别除权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此时,管理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取得对抵押物的合法占有。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要行使别除权,必须向管理人主张权利,经管理人同意,取得对抵押物的占有,然后按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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