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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省政府出台《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允许消费者先租后买商品住房,支付租金可抵扣房款;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并给予税收优惠。
意见明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理念,由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库存商品住房投放到租赁市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创新销售模式,允许消费者先租后买商品住房,支付的租金可抵扣房款。
鼓励煤炭、钢铁等企业成立房屋租赁公司,利用其拥有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发展租赁业务。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方面的作用。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及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
此外,个人“房东”和“租客”也可享受多项税收优惠。
支持和鼓励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或中介机构出租住房。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意见指出,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