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EB-5投资移民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它是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b、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投资50万美元并至少雇请10位雇员;
c、在美国政府批准的“区域中心” (Regional Center)投资50万美元并至少雇请10位雇员。
答:为了吸引国外资金集中投资于政府特别规划核准的地区,以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美国政府于1993年起,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设立一项“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即投资人若通过投资美国政府核准的“指定区域中心(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则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可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5、问:EB-5区域中心和传统式EB-5方案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答:传统式EB-5方案是投资移民人需设立一个企业,自行经营管理并直接雇用10个全职的美国雇员。 EB-5区域中心为移民投资人投资在该区域中心已获得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核准的投资项目,无须直接经营管理,并可直接和间接的履行创造就业机会的规定。
答:有的。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EB-5签证的名额有10,000个,其中有3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投资“区域中心”的投资人。
答:美国“EB-5”对申请人的条件相当宽松,投资人年满21岁,不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语言能力的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为合法取得。
答: 第五类优先移民的投资人来自各种不同的背景:有专业人士、企业家、退休人员、或是为子女升学着想的父母。投资移民签证准许在美国求职,并不一定规定本人亲自经营投资的生意。
假如你的目的只是在拿到绿卡,而不想经营生意,用第五类投资移民申请,通常比自己在人地生疏的地方开创企业更经济实惠。外国投资移民者必须投入规定金额的资金,自己创办新的生意,或亲身参与经营才可符合资格;并且证实这项投资确实能在美国境内创造规定数量以上的全职就业机会,造福美国经济。
答:是的,在获得条件性EB-5投资移民签证前投资人必须递交健康检查报告,并通过领事馆对其个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审核。
答:一般而言,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资料备齐送件后的十二至十四个月,即可获知其申请是否被美国移民局批准,,即可获发有条件的移民签证(有条件限制绿卡)。
11、问:“有条件绿卡”和“正式绿卡”之间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规定,获得EB-5移民签证的投资者可以取得“有条件绿卡”,2年后必须再次在解除限制条件后重新签发。此外,两种绿卡的持有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和特权。有条件绿卡属于临时绿卡,有效期为2年。在2年届满前的3个月,必须再次向USCIS提出申请,审核资金是否全部投资,是否创造了规定的就业机会。如果有条件的居民身份得以解除,USCIS会授予正式居民身份,并会签发永久绿卡。
答:五年,时间是从第一次以EB-5投资移民签证入境开始算起。只要符合美国公民居留权的规定,原先持有条件限制“绿卡”的时间,会并入美国公民权所规定的五年期间。换言之,拿有条件限制“绿卡”两年,加上继续拿一般“绿卡”三年,一共五年后,投资人及其近亲属就有资格申请归化为美国公民,归化程序完成后,投资人及其直接亲属即可拿到美国护照了。
答:两个问题均答“不”。EB-5投资人与其近亲属可以住在美国的任何地方,并按照自己的意愿过想要过的生活。永久居民毋须一直住在美国,即可以与其原来的国家维持业务上及职业上的关系。一般要保证每180天入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