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已经明确!这些事做不得

2024-07-05 14:04:46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费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最显眼的地方,是涉及到事业单位外部培训的部分,好几处出现了“严禁”的字样。

严禁在教育培训中列支或变相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以及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化培训费用等;

如果有人违反,规定也写清楚了: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浙江省财政厅的这个规定,给外部培训下了个定义:本单位人员以外的人员参加的培训。

一种是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举办的培训班;

不论哪种培训班,都有个共性的难题:培训人员来自不同地方、不同单位,有些人员不但跨市,甚至跨省而来。

“主角”姓蒙,身份是西部某省一名基层干部,他参加了一个奇怪的学习培训活动。

人到了之后,相关培训机构就说了:因为参加培训的人数不足,没法开班。然后,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这家培训机构开始向这些来参加培训的人员推荐参观旅游方案。

蒙某没拒绝,也没向单位报告,就按照这家培训机构推荐的方案,去景点旅游了。

原以为事情发生在千里之外,谁都不知道,但最终纸包不住火:3年之后被发现,蒙某因此受到党纪处分,违规报销费用被收缴。

当下,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社会组织,为了开阔相关人员的视野和思路,提升能力和水平,派出人员参加外部培训,是有其必要性的。

与此同时,高校等单位具备教学的有利条件,利用本单位资源开展相关培训,既满足社会不同层面的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单位事业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出台的这个规定,是为了解决其中的监督监管难题。

这传递出一个信号:参加培训是严肃的公务活动,党员干部应该严格遵守各项纪律,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的事项,更不得借机打“擦边球”。

进行教育培训的相关单位,也要严格管理,以免在培训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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